安心联合3项违规社会危害性大 总经理林永辉遭谴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林永辉,以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联合或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信息显示,安心联合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等情形。安心联合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永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林永辉和安心联合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0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永辉,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林永辉持股99%。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及管理(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永辉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永辉(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361X):

  经查,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联合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安心联合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向投资者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开展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9月1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向投资者沟通解释,全力开展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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