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人寿通化中支违规遭罚 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9月18日公布的通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03号)显示,经查,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通化中支”)存在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6月2日,因柳河农行代理销售“大家人寿久安19终身寿险产品”,大家人寿通化中支代理人向该行营业室负责人微信转账手续费之外的费用1600元(其内部称“小账”)。转账成功后,代理人于当日将转账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大家人寿通化中支负责人许岩松。许岩松于6月3日知晓此事,但并未对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许岩松当时为大家人寿通化中支负责人,对保险代理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通化银保监分局判定,上述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通化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大家人寿通化中支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对许岩松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家人寿通化中支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当事人许岩松为负责人。大家人寿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注册资本307.90亿人民币,何肖锋为法定代表人,姚大锋为董事长,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8.38%。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更名,大股东为上海宗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蒋小环为上海宗绛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0%。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7月3日公示的《通化银保监分局关于许岩松任职资格的批复》(通银保监复〔2020〕41号)显示,核准许岩松任职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支持工作)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通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03号)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地址:通化市建设大街081号二楼

  主要负责人:许岩松

  被处罚个人姓名:许岩松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010419710119XXXX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通化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人寿通化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2020年6月2日,因柳河农行代理销售“大家人寿久安19终身寿险产品”,大家人寿通化中支代理人向该行营业室负责人微信转账手续费之外的费用1600元(其内部称“小账”)。转账成功后,代理人于当日将转账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大家人寿通化中支负责人许岩松。许岩松于6月3日知晓此事,但并未对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许岩松当时为大家人寿通化中支负责人,对保险代理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调查笔录、营销产品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对大家人寿通化中支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对许岩松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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