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一经理获刑14年 利用职务盗窃552万赌博花光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贵阳银行(601997.SH)云岩支行一客户经理何某平因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最终被判犯有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01刑终242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平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黔01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平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平系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其于2018年8月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为了填补资金上的亏损,被告人何某平在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自身系贵阳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公章后通过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贷款资金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被害人周某某的申请贷款资料并自行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

  1、2019年1月期间,周某某全额偿还贵阳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何某平利用周某某原有的贷款材料并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放款至其伪造的委托支付方账户中。

  2、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平以银监会排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贷款资金用途不符合贷款申请为由,向陈某某出具了伪造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全额归还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再次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该笔贷款于同月26日放款至陈某某账户。同年5月20日,被害人陈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通知何赣平到其家中为其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何某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其间,被告人何某平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3月期间,被害人肖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4、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平以被害人龚某某可以提升贷款金额,但是必须先全额偿还贷款为由。同月15日,被害人龚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某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同年6月2日,被害人龚某某再次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某平以不动用该笔资金一个月,便可降低贷款利率为由,再次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5、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平以可以提升贷款金额,但是必须先全额偿还贷款为由。同年4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害人邓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某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3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6、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只收到放款人民币50万元,便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何赣平。次日,何某平以银行需要偿还人民币30万元,才会将剩余贷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放款为由(实则银行已放款),利用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8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7、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袁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430万元,后因资金周转不良需要续贷,何某平便告知被害人袁某某需要提前还贷人民币50万元,袁某某便向个人账户中存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贷款人民币4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8、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何某平虚构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贷款程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何赣平多次利用被害人手机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5万元,贷款诈骗金额人民币80万元,诈骗金额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何某平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何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平已退赃人民币1411207.4元给垫赔单位贵阳银行云岩支行,退赃2万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证言、被告人何某平的供述及辩解,认为被告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平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二、被告人何某平盗窃、贷款诈骗、诈骗金额,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及垫赔单位俱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平不服,以“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并结合上诉人实际现状减轻量刑判罚及贷款诈骗罪判罚罚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原判认定的罪名有异议,原判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为盗窃罪的六桩犯罪行为应为挪用资金罪;原判认定为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但对于原判认定的第5桩犯罪事实中,原判认定何某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3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对该桩犯罪事实的金额原判认定错误。经核实转款凭证及相应证据,转款金额应为人民币132.35万元。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所列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法院审查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何某平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2354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何某平有自首及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何某平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定性错误,上诉人何某平利用周某某的贷款资料将贵阳银行的人民币80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上诉人何某平盗窃、诈骗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及垫赔单位俱领;

  四、上诉人何某平职务侵占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目前,全行下辖9个省内分行、1个省外分行,机构网点实现贵州省88个县域全覆盖,发起设立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形成立足贵州、辐射西南的服务网络。截至2020年6月30日,贵阳银行资产总额5718.0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291.4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45.60亿元。2020年上半年,贵阳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0.2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30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88元。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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