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未在期限内披露半年报 董事长等2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股票简称“千山退”,300216.SZ)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半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祥华、财务总监周大连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千山药机、刘祥华、周大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祥华2008年10月21日起任千山药机董事长,2012年6月29日起任代理董事会秘书。周大连2008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6日曾任千山药机独立董事,2012年9月1日起任财务总监。

  千山药机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于2011年5月11日在深交所上市,刘祥华是第一大股东,持股13.78%。深交所于今年7月14日发布《关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8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9月15日。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千山药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周大连: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半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祥华、财务总监周大连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千山药机、刘祥华、周大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9月3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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