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收监管函 质押股遭强平未预先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6号)显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002002.SZ)股份470.1万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
7月11日,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才通过鸿达兴业对外披露《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公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鸿达兴业成立于1995年12月6日,注册资本25.89亿元,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周奕丰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31亿股,持股比例32.11%。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7日,注册资本2.8亿人民币,周奕丰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2%。
鸿达兴业于2020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公告》显示,本公司于7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函告,获悉鸿达兴业集团质押给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司股份出现被动减持,同时获悉鸿达兴业集团、股东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存在平仓风险,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截至2020年6月30日,鸿达兴业集团持有公司7.93亿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3%,于7月1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470.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8%,成交均价4.34元/股。本次减持后持公司7.88亿股,持股比例29.18%。
鸿达兴业集团已积极采取补充质押物、偿还部分质押融资等措施化解平仓风险,但不排除在协商过程中所持公司股份出现被动减持的情形。截至2020年7月10日收盘,鸿达兴业集团共质押给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环城东路营业部共计2.07亿股,占所持股份比例26.20%,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7.98%。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6号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份470.1万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7月11日,你公司才通过鸿达兴业对外披露《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你公司作为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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