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海南分公司营业二部违法遭罚 虚列咨询费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港股简称“中国财险”,02328.HK)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存在虚列咨询费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海南监管局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处罚款10万元;对违法行为负责人张敏永、杨海红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敏永于2014年5月21日到2017年8月1日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负责人,现任人保财险海口市美兰支公司负责人;杨海红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副经理。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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