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舞钢支行违法遭罚 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平汇检罚〔2020〕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舞钢支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决定对该支行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1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舞钢支行成立于2005年06月16日,叶青伟为负责人。

  相关规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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