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仁资管收警示函 未评估部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仁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核查,达仁资管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达仁资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达仁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指出,达仁资管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11.05亿元。2015年1月1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1639,后于2017年12月26日起终止挂牌。

  天眼查显示,达仁资管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7.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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