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证券被采取监管谈话 承销中弘股份债券尽调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退,000979,原名中弘股份)公司债券16弘债01、02、03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尽职调查方法运用不充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关注度不够,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新时代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新时代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公司前五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宜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3.23亿股,持股比例为45.479%;新时代远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3.12亿股,持股比例为10.713%;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92亿股,持股比例为10.034%;潍坊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85亿股,持股比例为9.802%;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27亿股,持股比例为7.804%。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6弘债01、02、03承销机构,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相关债券承销业务专项检查。经查:

  你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尽职调查方法运用不充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关注度不够,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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