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0年5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鼎)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年底,你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华鼎资金逾5亿元,ST华鼎违规为你公司提供担保且已进入司法程序0.37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化解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日,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丁尔民先生、公司总经理丁晨轩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先生、公司财务总监张惠珍女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张惠珍: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
截至2019年年底,你公司被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逾5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已进入司法程序0.37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亿元至-5.4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并于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将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3.2亿元,较预亏公告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丁尔民、总经理丁晨轩、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和财务总监张惠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和张惠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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