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哈尔滨一营业部2宗违规 未说明产品主要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30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003号)显示,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8年9月,营业部向客户葛某金推介云南信托?云涌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未能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过程中对葛某金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工作入职时间、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和投资经验等信息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核,在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向葛某金销售了该产品。二是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殷某燕介绍云南信托?云涌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存在“该产品兑付没有问题,唯一的风险就是提前结束,提前结束的话也会按照年化8%计息并兑付”等不当表述。

  上述问题反映出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评估投资者适当性、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并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6.8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孙永祥。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资讯;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003号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9月,营业部向客户葛某金推介云南信托?云涌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未能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过程中对葛某金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工作入职时间、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和投资经验等信息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核,在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向葛某金销售了该产品。二是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殷某燕介绍云南信托?云涌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存在“该产品兑付没有问题,唯一的风险就是提前结束,提前结束的话也会按照年化8%计息并兑付”等不当表述。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评估投资者适当性、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并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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