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创投遭责令改正 违规质押所持国都证券100%股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3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8号)显示,经查,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质押持有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870488)100%股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监管措施起三个月内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至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并向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有证券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都证券2017年3月3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总量53.00亿股,为人民币流通股。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时,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都证券1.40亿股,持股比例为2.6471%,为第12大股东。

  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江西省和清华大学“省校合作”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家投资性控股集团公司,它面向高新技术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监管,下设智能建筑本部、电机产业本部、软件产业本部、军工产业本部。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48号

  关于对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质押持有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监管措施起三个月内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至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