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湖商村镇银行两宗违法遭罚 高管无任职资格履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存在未取得保险代理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向贷款客户代销保险;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审核即实际履职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6.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2万元,合计罚没63.4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 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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