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保荐制度:保荐券商与督导券商应为同一家机构 或存在控制关系

  挖贝网 1月19日消息,今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发布3件新三板改革相关业务规则,其中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这一业务细则。

  同时,新三板市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已正式启动,市场各方可据此着手开展相关业务。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新三板保荐制度的差异化规定作出介绍,保荐机构范围方面,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除要求具备保荐机构资格外,还应当是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承销保荐子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同时,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

  附-全国股转公司答记者问

  问3:新三板保荐制度有哪些差异化规定?

  答:保荐机构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一般规定,应当按要求签订并备案保荐协议、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内部核查程序、提交与保荐相关的文件、配合监管机构审核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针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情形,保荐机构还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此外基于新三板市场特点,新三板保荐制度与其他市场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规则依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的有关要求履行保荐职责,并遵守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二是保荐机构范围。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除要求具备保荐机构资格外,还应当是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承销保荐子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同时,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

  三是出具保荐文件。保荐机构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无需出具上市保荐书,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出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

  四是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存在交叉,为降低市场成本、明晰责任主体、避免遗漏或重复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荐细则》)对新三板保荐制度与主办券商制度作了衔接性安排,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由保荐机构承担全部持续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持续督导期限。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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