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终身不适合任上市公司高管,孙宏斌被通报批评,乐视网涉六项违规!

  2019年的最后一天,深交所在其官网公布了对乐视网的处分措施。深交所决定,(一)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董事张昭、刘弘,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吴孟、田炳信,时任总经理梁军,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深交所指出,经查明,乐视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乐视网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 年度贾跃亭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5.59 亿元,期末余额为 9.31 亿元;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 年度贾跃亭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2.2 亿元,期末余额为 4.91 亿元。

  (二)违规担保

  乐视网 2018 年 4 月 18 日、6 月 4 日、7 月 9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乐视网 2015 年度、2016 年度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贾跃亭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乐视网、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贾跃亭控制的企业)、贾跃亭、乐视体育 A 轮及 A+轮投资方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及 2016 年 4 月 11 日签署的《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若乐视体育无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上市,乐视网与乐视体育原股东将共同承担回购义务。

  此外,根据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贾跃亭控制的企业)、贾跃亭、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云基金”)签署的《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若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无法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指标或在 2019 年初上市,乐视控股及贾跃亭将向乐视云基金履行回购义务。乐视网签署了《承诺函》,对乐视控股在《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收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三)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乐视网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原因是对乐视网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无形资产减值的合理性以及期末应付服务商暂估款等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也无法判断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四)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2017 年 1 月 26 日,乐视网披露 2016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032.99 万元-77,358.67 万元。2017 年 2 月 27 日,乐视网披露 2016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6 年度净利润为 76,554.81 万元。2017 年 4 月 19 日,乐视网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55,475.92 万元。乐视网 2016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五)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2019 年 1 月 30 日,乐视网披露 2018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60,814.59 万元-61,314.59 万元。2019 年 2 月 27 日,乐视网披露 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202,573.97 万元。2019 年 4 月 26 日,乐视网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409,561.94 万元。乐视网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六)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乐视网通过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乐视”)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版权时,西藏乐视将募集资金陆续转入乐视网一般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税费结算等非募投项目支出,涉及的募集资金累计 88,102 万元,于 2016 年末全部归还。乐视网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17 年 4 月 19 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并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乐视网、贾跃亭、孙宏斌、梁军、刘淑青、张巍、张昭、王雷让、郑路、杨晴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刘弘、吴孟、袁斌、赵凯、杨丽杰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田炳信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乐视网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确实客观存在,但相关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二是关于违规担保。所涉违规担保事项乐视网完全不知情,是贾跃亭未经乐视网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违规操作,应由贾跃亭承担责任。三是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乐视网当时处于动荡时期,大量财务人员离职。因拖欠电信服务商费用,遭断网而损失大量财务数据,导致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管理层已组织开展工作消除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四是 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存在重大差异是尊重会计师建议而做出的科目调整,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五是 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是根据当时能够获取的资料,经合理、谨慎、客观预估后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确定,评估报告和审计结论均在年报披露前才作出。六是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乐视网 2016 年下半年支付工资、税款面临一定困难,而当时西藏乐视拟购买版权尚未出现合适标的,故先行拆借使用。确有违规情形,但已全部归还,没有造成消极影响。

  贾跃亭、杨丽杰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资金占用。2017年形成的资金占用不是主观故意为之,有客观必要性以及后期的不可控性。二是关于违规担保。在签署乐视体育相关融资协议时,对回购条款不知情。三是关于 2016 年业绩预计违规。存在重大差异是尊重会计师建议而做出的科目调整,属于客观的事后调整,已勤勉尽责。四是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主要由于相关财务人员未能完全熟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则导致,发现违规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股票说注:贾老板的申辩理由确实高啊,不熟悉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则,出现巨额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孙宏斌、梁军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贾跃亭任职期间已发生乐视网与贾跃亭关联方资金人员混同、贾跃亭关联方挪用乐视网资金等严重问题,相关历史占用问题在贾跃亭离职后即 2017 年、2018 年集中暴露。2017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额 15.59 亿元中,约有 14.01 亿元发生在孙宏斌任职之前,约有 13.69 亿元发生在梁军任职之前。二是任职期间管理层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使得资金占用额显著下降。任职之后的资金占用也是为了解决乐视网与贾跃亭关联方独立性切割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为保护乐视网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三是从资金占用的主体来看,实际占用资金的均是贾跃亭关联方,各资金占用事项与孙宏斌、梁军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不存在为其个人利益占用乐视网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刘淑青、张巍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资金占用的申辩理由同孙宏斌和梁军。2017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额 15.59 亿元中,约有 13.69 亿元发生在刘淑青、张巍任职之前。二是关于 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原因所致,在当时无法避免,而且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确实是当年乐视网财务审计情况的如实反映。刘淑青与乐视网管理团队已督促财务人员,张巍已会同财务人员就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影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三是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2018 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均是根据当时乐视网实际情况及能够获取的资料,经合理、谨慎、客观预估后披露的。针对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股权公允价值、乐视网无形资产估值以及关联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均已充分披露了测算依据,并对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及影响程度进行了充分提示。

  张昭、王雷让、郑路、杨晴、袁斌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违规事项主要申辩理由同刘淑青。

  刘弘、吴孟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违规事项主要申辩理由为:系根据当时管理层的汇报以及审计师出具的相关意见予以认可,但未能实际参与及掌握乐视网年报的制定过程。

  赵凯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未能实际参与及掌握乐视网年报的制定过程,仅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关于 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组织部门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披露注意事项,其本人与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确认过数据准确性。存在重大差异是尊重会计师建议而做出的科目调整,属于客观的事后调整,并在出现重大调整后组织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乐视网。一是关于资金占用。乐视网对大额资金占用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在发现违规事项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至今尚未全部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关于违规担保。乐视网签署协议为乐视体育融资承担回购义务,签署《承诺函》为乐视控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相关违规担保目前尚未解除。多名债权人已提起仲裁要求乐视网承担担保责任,乐视网因违规担保可能遭受巨额损失,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三是关于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乐视网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违规事实清楚,考虑到乐视网已采取相关措施补救,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四是关于 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乐视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保证 2016 年度业绩预计的准确性,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五是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乐视网 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事实清楚,考虑到乐视网在 2018 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就净利润可能调整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六是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乐视网发生大额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规情节严重,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乐视网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第 11.3.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第 11.3.4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6.3.8 条、第 6.3.9 条、第 8.3.1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关于贾跃亭、杨丽杰。一是关于资金占用。贾跃亭是乐视网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其任职期间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导致乐视网与其关联方资金人员混同,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纠正。杨丽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知悉资金占用的发生但未能勤勉尽责地就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报告,没有督促乐视网解决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二是关于违规担保。乐视网发生大额违规担保,贾跃亭、杨丽杰作为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三是关于 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贾跃亭、杨丽杰作为乐视网经营和财务主要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保证 2016 年度业绩预计的准确性。四是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贾跃亭、杨丽杰作为乐视网经营和财务主要负责人,对乐视网募集资金违规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乐视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贾跃亭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乐视网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杨丽杰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孙宏斌、梁军。申辩材料显示,2017 年 6 月至 12 月以及 2018 年度,乐视网仍发生了大额资金占用,主要包括为了维护核心金融牌照等资产而承接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贷”)对贾跃亭关联方的债权以及代原贾跃亭关联方重庆乐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保理”)支付保理业务欠款合计约 2.2 亿元,与贾跃亭关联方独立性分割过程中延续发生的代贾跃亭关联方支付工资社保款项及物流仓储费用,2017 年约 1 亿元、2018 年约 0.18 亿元。其中,在孙宏斌任职期间,乐视网发生了承接重庆小贷债权、代重庆保理支付保理业务欠款以及为贾跃亭关联方代付工资社保款项及物流仓储费用等资金占用事项。在梁军任职期间,乐视网发生了代重庆保理支付保理业务欠款以及为贾跃亭关联方代付工资社保款项及物流仓储费用等资金占用事项。

  综上所述,乐视网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总经理梁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孙宏斌、梁军进入乐视网任职后发生的资金占用不具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在任职期间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对孙宏斌、梁军提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刘淑青、张巍。一是关于资金占用。在刘淑青、张巍任职期间,乐视网仍发生了承接重庆小贷债权、代重庆保理支付保理业务欠款以及为贾跃亭关联方代付工资社保款项及物流仓储费用等大额资金占用事项。考虑到刘淑青、张巍进入乐视网任职后发生的资金占用不具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在任职期间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二是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刘淑青、张巍未能督促乐视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但考虑到其会同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影响,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三是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刘淑青、张巍作为乐视网经营和财务主要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保证 2018 年度业绩预计的准确性,但考虑到其督促乐视网在 2018 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就净利润可能调整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乐视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一)(三)(五)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关于张昭、袁斌。乐视网时任董事张昭、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未能督促乐视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未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其会同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影响,且其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违规事项承担次要责任,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王雷让、郑路、杨晴。乐视网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未能督促乐视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未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其会同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影响,且其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违规事项承担次要责任,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刘弘、吴孟。乐视网时任董事刘弘、时任监事吴孟未能督促乐视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未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其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违规事项承担次要责任,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赵凯。一是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未能督促乐视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但考虑到其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违规事项承担次要责任,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二是关于 2016 年度业绩预计违规。考虑到其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组织部门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披露注意事项,并及时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对其申辩予以采纳。乐视网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乐视网时任监事田炳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乐视网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董事张昭、刘弘,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吴孟、田炳信,时任总经理梁军,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关键词阅读:贾跃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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