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联合开展2019年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

摘要
本次评价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评价指标参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标准(修订版)》。参与市场评价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关于联合开展2019年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的通知

  中市协发〔2019〕123号

  各市场机构:

  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和评级服务质量的提高,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文件,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制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市场化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9家信用评级机构,分别为(按公司名称拼音排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评价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评价指标参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标准(修订版)》。

  三、参加评价的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加盖公章);参与打分的机构和专家分别反馈加盖公章(或部门章)和签名的打分表。相应评价材料及打分表应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11点前提交至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

  四、参与市场评价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关键词阅读:中证协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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