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印纪退市边缘实控人肖文革44%股权1天换2位"接盘人" 深交所发函问询

  继退市边缘的*ST印纪“自我放弃”,连续2日停发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后,9月5日晚间的第5次风险提示公告又遭到深交所关注。

  9月5日晚,*ST印纪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收到原实控人肖文革及其一致行动人印纪华城、印纪时代、公司董事长吴冰、监事会主席张彬于2019年9月1日分别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

  肖文革将其直接持有的*ST印纪44.04%股份不可撤销地托管给吴冰,并由其全权代表肖文革行使与公司股份有关的各项权力、权利及权益。

  同日,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将其受托的肖文革持有的公司44.04%的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

  对于肖文革于9月1日将所持有公司44.04%的股份托管给吴冰,同日吴冰又将上述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深交所要求*ST印纪说明肖文革未将持有的公司44.04%股份直接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同时,深交所要求*ST印纪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两次股权托管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分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吴冰在接受托管的同日又将上述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即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ST印纪核查并说明,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相关方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如是,披露财务顾问及聘任协议的相关信息;如否,说明是否违反上述第九条关于“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关于股份托管,深交所要求*ST印纪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与股权托管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安排,是否存在与*ST印纪相关的其他协议、安排或协商事项。同时要求*ST印纪督促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聘请财务顾问对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深交所还问询道,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说明未来12个月内是否存在对*ST印纪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以及具体情况及时间安排,如无,评估并说明本次股权托管事项对*ST印纪的具体影响。

  最后,深交所要求*ST印纪补充披露上述股份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关键词阅读:*ST印纪 肖文革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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