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摩托董秘受贿故事:吃信息披露费回扣 拿多家银行过节费...

摘要
目前有信批资质的媒体主要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市场周刊、巨潮资讯网等。由于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权利寻租空间由此滋生。

  南方摩托(现航发控制)原董秘刘绍雄的“履历”表明,受贿是有惯性的。

  日前,金融界《天眼》获取的一份受贿案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刘绍雄在任职南方摩托董秘期间,吃信息披露业务费回扣;在担任中航湖南通发财务负责人期间,常年收受多家银行的“过节费”,还为某供应商提供付款便利,按订单金额比例拿好处费。

  花式受贿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披露信息,除了需要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还要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目前有信批资质的媒体主要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市场周刊、巨潮资讯网等。由于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权利寻租空间由此滋生。

  判决书披露,2004年,刘绍雄在担任南方摩托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期间,某证券报广告部经理从工商银行向刘绍雄账户汇入信息披露业务回扣费19950元。

  2011年至2015年,刘绍雄担任中航湖南通用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手握公司财务大权,为受贿提供了便利。

  期间,每逢佳节总能收到工商银行董家塅支行、建设银行南华支行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过节费”,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从不缺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家银行对刘绍雄的贿赂几乎无间断,上任行长送完下任“默契”接班,一直持续到事情败露前夕,累计金额2.5万元。

  此外,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刘绍雄利用手中权力,为嘉通索具厂供应商乔某在迪尼玛吊绳业务的付款方面提供帮助,分6次收受乔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

  在法院的分析材料中,刘绍雄按订单付款金额6%取整吃回扣,后来欲增加至10%闹翻。

  上诉之后

  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绍雄收受款额28.50万元,认定刘绍雄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刘绍雄所得赃款24万元,上缴国库。归案后,刘绍雄向检察机关退缴了现金约33.49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刘绍雄不服,与其辩护人罗伟峰共同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8)湘0225刑初37号刑事判决,改判无罪。

  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不过,原审判决书认定刘绍雄收受银行的款项存在2000元计算错误。

  此外,二审以证据不足否认了原审认定的刘绍雄收受银行负责人送予的24万元人民币,重新认定了原审中否定的刘绍雄收受银行负责人所送礼金25000元和某证券报信息披露费回扣19950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绍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4950元,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绍雄受贿数额较大,犯罪后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决定维持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5刑初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绍雄犯受贿罪的定罪判决部分,撤销对刘绍雄的量刑部分和没收赃款24万元上缴国库的判决部分,免予刑事处罚,对其非法所得人民币449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键词阅读:航发控制 南方摩托 董秘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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