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关联交易未披露 证监会经过近2年调查后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35万

  挖贝网 3月19日消息,经过近2年的调查,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实控人刘锦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秘韩惠明分别罚款60万、30万、30万和15万。

  据介绍,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会议、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 14,000 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 7.8%。2015 年 10 月 30 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 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 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 12 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 5%以上股份。根据相关规定,陈某勇

  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 年 12 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 2015 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

  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 年 12 月 15 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 年 12 月 31 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 7,800 万元,2016 年 1月 27 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 年 12 月 15 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经过近2年调查,证监会近日作出处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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