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内幕交易案收河南证监局2019第1号行政处罚

摘要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利用“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约310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晓斌,均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两证券账户都存在成交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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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证监局发出2019年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斌因内幕交易贝斯特被处以6万元罚款。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7月份,中信证券保荐人先某国为贝斯特做持续督导期间,向公司董事长曹某华、董事会秘书陈某推荐了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可以与其谋求战略投资或业务合作。

  2017年7月26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到佰维存储现场考察,双方进行了交流。

  2017年8月11日,佰维存储公司创始人孙某欣、董事会秘书卢某丰等人到贝斯特考察。通过互访,双方表达了愿意继续深入沟通交流的意愿。

  2017年8月中下旬,先某国与贝斯特、佰维存储电话沟通对彼此的看法,双方均表示可以进入实质性谈判。

  2017年9月13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等人到佰维存储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及佰维存储的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2017年9月14日,双方签署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和备忘录,贝斯特向深圳交易所申请了停牌。

  2017年9月15日,贝斯特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贝斯特于2017年9月15日所披露的“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9月15日。佰维存储孙某欣、卢某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晓斌内幕交易情况

  刘晓斌佰维存储成立之初即加入公司,2015年成为公司股东之一。自2016年起,刘晓斌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晓斌作为核心管理人员,知道公司自2015年起一直希望通过IPO或并购重组上市。

  2017年7月底8月初,刘晓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桌上见到过贝斯特的宣传册,并因工作关系,获知了孙某欣等人去无锡事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利用“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约310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晓斌,均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两证券账户都存在成交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

  内幕信息公开后,“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卖出“贝斯特”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其利用的“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证监局认为,刘晓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刘晓斌处以6万元罚款。

关键词阅读:贝斯特 河南证监局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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