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立案调查后收关注 3年前担保承诺"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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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溢融通因会计差错调整事项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1月12日,香溢融通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2015年两项投资收益权转让存在对交易对手的担保补偿协议,并实际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公告披露,2015年12月,香溢融通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向开泰投资转让投资收益权,香溢金联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转让投资收益权,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以及年化12%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
对此,上交所要求香溢融通补充披露上述收益权转让的具体决策程序和决策主体,转让收益权的实际目的和动机,上述香溢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构成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情况,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供担保合同文件。
上述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差额补足是否构成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情况,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供协议文件。
香溢融通披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收益权转让的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
上交所要求香溢融通补充披露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实施过程,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决策程序、交易对方,以及款项和商品流转过程,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上述投资业务的具体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日期、投资金额、决策程序、投资标的、交易对方等,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以及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要求。
前期,上交所于2016年4月7日向公司发出定期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其中重点关注上述收益权转让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收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请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但公司仍未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上交所要求香溢融通补充披露前期未发现和披露收益权转让相关担保合同的原因和责任人,公司内部控制和其他交易事项是否存在类似风险和违规行为,以及公司已经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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