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虚称合作央企收证监局百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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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融钰集团及公司多名相关责任人因公司信批违规问题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判决书。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格供应商”。

  《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股票价格上涨至4.43元,日涨幅9.93%。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后,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证监局指出,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融钰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慧,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李勇、刘丹,独立董事普峰、韩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关键词阅读:融钰集团 央企 吉林证监局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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