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27责任人被处分 党悦栋终身禁任董监高

摘要
28日,*ST毅达因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公司近30名责任人因在职责履行方面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金融界《天眼》(关注公号:dtjrjc),追踪监管动态,洞察股市黑洞,护航投资之路。

  28日,*ST毅达因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公司近30名责任人因在职责履行方面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首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毅达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5月2日,*ST毅达披露公告称,因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

  直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交所指出,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4月27日为*ST毅达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延迟披露长达4个多月,情节极其严重。

  其次,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7月3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

  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

  2015年7-9月,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项目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

  公司于当年第四季度全部冲销前期确认的7267万元收入,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7447万元。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公司未披露开具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事项。

  2018年1月18日,*ST毅达公告称,2017年12月21日,公司向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开了35亿元无交易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新疆中毅达增信,并由公司承担付款和承兑义务。

  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

  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交易实质,金额特别重大,分别占*ST毅达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9.66%和106.22%,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91%和171.88%。

  *ST毅达直至2018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同月24日才追回上述票据。

  该事项可能使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损失。但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公司2017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7年8月,*ST毅达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中期报告时,因2016年年报出现多处错误、2017年中期报告未经审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亿元流动资金用途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披露等原因,时任董事张伟、李春蓉,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弃权票。

  2017年10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公司子公司借款及资金支付用途至今未明确、子公司贸易业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上河建筑专项审计至今未完成等原因,时任董事李春蓉、张伟、杨永华、刘名旭,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该事项投弃权票。

  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监管督促,*ST毅达直至2017年9月19日和11月1日,才就上述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弃权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正。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发表的明确意见,是对公司在报告期内财务经营、内控治理等各方面情况的专业分析与综合判断,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均对此高度关注。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尤其是在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下,公司更应当如实披露具体意见和理由,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在部分董监高明确表达弃权意向后,仍有意予以隐瞒,并称全体董监高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与事实显著不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公司2018年第一次、第二次股东大会均未能按规定正常召开。

  *ST毅达原定于2018年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但直至召开当天,公司才临时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说明原因。

  此后,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但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香港文汇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ST毅达认为,由于上述瑕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鉴于上述风险,公司自行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事项导致*ST毅达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上述变更年审会计师议案,对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上交所认为,*ST毅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披露开具35亿元大额商业承兑汇票的重大风险事项,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董监高的意见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18年连续两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能按规定正常召开,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扰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合理预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6.1条、第6.4条、第8.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

  *ST毅达时任董事长(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党悦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永华、刘名旭、李春蓉、方文革、耿昱、张伟、李宝江、张秋霞、孔令勇、庞森友、马文彪、杨世锋作为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期间时任董监高,对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直接实施了未经内部决策擅自开具35亿商业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对该风险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3号)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董事长吴邦兴是对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第二项违规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监高陈国中、杨永华、陈两武、马庆银、武舸、陈亚莉、陈国坤、赵海燕、秦健智、谢若锋、杨士军、徐清波、刘晓桥为公司该项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第二项违规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鉴于上交所前期已就该事项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予以纪律处分,本次不再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党悦栋,时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春蓉,时任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时任独立董事杨世锋、张伟、李宝江,时任监事马文彪、张秋霞、孔令勇,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耿昱,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党悦栋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永华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时任副董事长陈国中,时任董事陈两武、马庆银、武舸,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陈亚莉、陈国坤、赵海燕、徐清波,时任监事秦健智、谢若锋、杨士军,时任副总经理刘晓桥予以通报批评

关键词阅读:*ST毅达 上交所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