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新光集团、虞云新因担保违规被责改

摘要
因新光圆成印章管理、合同签订、对外担保等相关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018年8月期间,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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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布了对新光圆成及公司实控人虞云新、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的责改决定。

  证监局指出,因新光圆成印章管理、合同签订、对外担保等相关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018年8月期间,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交易事项。

  同时,2018年5月份,新光圆成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后,新光圆成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局指出,新光圆成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新光圆成实际控制人、董事、总裁虞云新,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要求并主动报告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光圆成及虞云新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新光圆成立即对公司内控开展自查,要求虞云新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针对公司存在的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事项,新光圆成应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与执行内部控制各项制度要求,加强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新光圆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人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三、新光圆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及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四、虞云新要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前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项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光集团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证监局要求新光集团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对你公司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阅读:新光圆成 新光集团 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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