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集团60亿逾期债遭关注:新光圆成有30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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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深交所就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多笔债权未能按期兑付问题向新光圆成发出关注函。
11月26日,新光圆成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债券未按期兑付的公告》称,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存在以下未能按期足额偿付的情形:
1、“16新光债”于2018年10月19日应兑付回售本金5亿元,应付付息4575万元,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2、公司债券“15 新光02”发行金额为20亿元,加速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7日,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3、短期融资券“17新光控股CP002”于2018年10月29日到期,应付本息总额为10.68亿元,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
4、短期融资券“18新光控股CP001”于2018年11月21日到期,应付本息总额为72196万元,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
5、公司债券“11新光债”发行规模为16亿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到期兑付,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对此,深交所首先要求新光圆成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到期日期、到期应兑付未兑付的本金、利息金额等。
同时,对于新光集团针对上述债务违约情形的解决措施,上述债务违约事项是否对控股股东解决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深交所要求新光圆成作出详细说明。
2018年初,新光圆成为新光集团提供了累计不超过30亿元融资总额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深交所要求新光圆成结合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债务违约情况、资金情况等说明上述担保事项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并及时提示风险。
最后,深交所要求新光圆成说明新光集团持有新光圆成股权的质押情况,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清偿债务过程中是否可能导致新光圆成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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