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车城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未告知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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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的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东财富资本投资管理中心、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金宇车城于2016年2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西藏瑞东作为瑞东梧桐一号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与北信瑞丰瑞东麒麟1号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投资顾问北京瑞东之间存在关键股东、人员的重合等关系,因此西藏瑞东与北京瑞东为一致行动人,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合并计算。
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于2016年1月28日到1月29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金宇车城股份合计持有公司640万余股,占金宇车城总股本的5.01%。
西藏瑞东及麒麟1号的管理人北信瑞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9月4日,金宇车城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显示,金宇车城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西藏瑞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相关情况的说明函》,函件称2018年6月20日,麒麟1号的各个当事方(包括资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原投资顾问)签署了《北信瑞丰瑞东麒麟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该协议导致梧桐一号与麒麟1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已终止。
截至2018年8月31日,梧桐一号持有金宇车城股份为7.10%,麒麟1号持有金宇车城股份为2.71%并不再为金宇车城5%以上的股东。
深交所指出,西藏瑞东、北信瑞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瑞东作为麒麟1号的投资顾问未能将相关一致行动关系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金宇车城,导致金宇车城未能及时披露5%以上股东变化的情况,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及《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金宇车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补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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