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及原控股股东、实控人父子齐收监管函

摘要
19日,因存在多项违规事项,ST生化及其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实控人史珉志及其长子史跃武纷纷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其中ST生化因会计差错,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因信批违规,实控人父子因实控人变更事项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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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因存在多项违规事项,ST生化及其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实控人史珉志及其长子史跃武纷纷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一、ST生化会计差错

  ST生化2017年10月9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ST生化不配合办理其所持ST生化股份解除限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ST生化为天津红翰所持609万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全部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1671.10万元。

  ST生化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ST生化上诉,维持原判。

  ST生化在上述临时公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但未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18年8月30日,ST生化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上述预计负债计提事项进行差错更正,调增2017年末预计负债1671.10万元,调增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1671.10万元。

  该笔差错更正的金额占ST生化2017年更正前净资产的2.92%,占2017年更正后净资产的3%,占2017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3.62%,占2017年更正后净利润的77.38%。

  深交所指出,ST生化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的有关规定,要求ST生化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二、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信批违规

  振兴集团原为ST生化控股股东。2017年1月1日,振兴集团承诺一年内督促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偿还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利息,如因未偿还相应利息而给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赔偿。但昆明白马至今未偿还对中国银行云南分行利息。

  2017年5月11日,振兴集团及ST生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合计增持ST生化股票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期限为2017年5月11日起12个月内。

  2018年5月11日,ST生化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已合计增持40900股,但振兴集团未增持,相关方合计增持金额不足1000万元。

  上述承诺超期后,2018年6月29日,ST生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增持承诺的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上述增持承诺由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承诺履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5月11日。

  深交所指出,振兴集团未及时履行承诺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3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9.3条的规定,要求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承诺事项,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实控权“由父传子” 未信批

  2017年11月8日,史珉志作为ST生化实际控制人与史跃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ST生化原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98.66%的股份转让给史跃武。

  振兴集团已于2017年11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ST生化实控人由史珉志变更为史跃武。

  经深交所多次督促,二人至今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深交所称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9.3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关键词阅读:ST生化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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