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拿股抵债未信批 天房发展等多方被监管

摘要
借款到期日前,泰达国际有权随时要求天房集团偿还借款,或随时要求转让方以全部未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为总对价向泰达国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天房发展股份中等值股份,该部分抵偿股份占天房发展总股本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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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天房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天房发展董事长、天房集团总经理熊光宇,时任天房发展董秘杨新喆因信批违规等问题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一、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未及时披露股权结构调整事项

  2017年6月7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布了天房集团引入投资者的信息,天房集团拟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引入投资者,拟引入投资者持股比例为40%-60%,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直至被媒体报道“融创正在参与天津天房混改的竞标”后,经监管督促方才于2017年8月17日披露控股股东天房集团筹划混改信息,并提示上述混改方案尚在商讨之中,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交所指出,控制权变更事项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属于股价敏感事项,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充分地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控股股东已经在公开渠道披露拟进行股权转让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未及时在法定渠道披露相关信息,对期间关于控股股东混改的各类报道也未及时澄清,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股权发生重大变动的抵债安排

  天房集团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8日、5月21日和7月6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其中,《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约定,截至2018年7月8日,天房集团需清偿其对泰达国际负有的本金5亿元。

  借款到期日前,泰达国际有权随时要求天房集团偿还借款,或随时要求转让方以全部未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为总对价向泰达国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天房发展股份中等值股份,该部分抵偿股份占天房发展总股本10.16%。

  天房集团与泰达国际于2018年7月8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拟将所持天房发展与其负债等值的股份作价抵偿,泰达国际有权要求天房集团以所持天房发展股份抵偿债务,控股股东持股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但天房集团未及时告知天房发展,导致天房发展迟至8月15日披露上述信息。

  综上,上交所指出,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其股权调整及以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债务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8条、第2.14条和第2.22条等有关规定;天房发展未及时关注并核实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8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总经理熊光宇,知悉天房集团股权调整及约定以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债务的信息,但未勤勉尽责,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新喆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及时关注并核实控股股东股权调整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天房集团、天房发展、熊光宇、杨新喆予以监管关注。

关键词阅读:天房发展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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