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秀强股份处罚书:董事长秘书获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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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秀强股份董事长秘书张小伟因内幕交易秀强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判决书。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4年6月,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强想开展市值管理,联系了几家市值管理公司进行初步了解和洽谈。
经张小伟介绍,广州的吴某、梁某于6月25日、7月3日两次到宿迁和卢某强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股份,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2014年7月10日,秀强股份保荐代表人朱某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安某梅(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某华妻子)、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去秀强股份初步洽谈市值管理合作,向卢某强简要介绍了蝶彩资产以及相关业务。
7月18日安某梅、李某宇第二次去秀强股份,和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深入介绍了蝶彩资产的情况和业务模式。‘
8月6日张某先和秀强股份证券代表高某到蝶彩资产,称卢某强拟引入蝶彩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希望蝶彩资产以股东的形式参与,并与安某梅、李某宇交流了几种合作模式。
8月25日卢某强到蝶彩资产与谢某华、安某梅、李某宇会面,同意转让1000万股给蝶彩资产,双方对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协商一致。
9月3日蝶彩资产和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秀强股份控股股东)通过快递的形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蝶彩资产法定代表人李某、新星投资陆某珍(卢某强妻子)在协议上签字。
新星投资拟减持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市值管理,秀强股份于2014年9月6日公告新星投资和蝶彩资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星投资将持有的秀强股份5.35%的股份转让给蝶彩资产。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认定,该信息构成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14年6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4年9月6日。张小伟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小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情况
“张小伟”账户于2014年7月11日开立并由张小伟本人操作。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小伟于2014年7月25日、9月4日合计买入6500股,成交金额72250元,后于9月1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4175元,盈利11925元。
证监会指出,张小伟利用其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秀强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小伟违法所得1192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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