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子公司债务违约信批违规 合计280亿

摘要
2017 年12 月,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 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 年12 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 亿美元。上述事项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 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共42.7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78.4 亿元,占海航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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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上交所就信批违规对海航科技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田李俊、时任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董秘)发出监管函。

  2017 年12 月,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 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 年12 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 亿美元。

  上述事项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 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共42.7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78.4 亿元,占海航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01%

  此后,GCL 已于2018 年3 月2 日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 亿美元,同时自愿提前归还了5000 万美元未到期本金。

  2018 年3 月30 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 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

  对于前述事项,海航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 年4 月28 日、2018 年5 月5 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上交所称,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海航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3 条、第11.12.5 条等规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田子俊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董事会秘书)刘亮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3.1.4 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及《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海航科技及田子俊、刘亮予以监管关注。

关键词阅读:海航科技 上交所 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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