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2股权受让人成谜又添煤炭总局再收问询

摘要
10月26日,兴源环境提交了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但未披露两位意向股权受让方的具体情况。10月31日,兴源环境披露受让人1和受让人2在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新增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兴源控股所持有的不低于23.5%且不高于30%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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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深交所就兴源环境控制权变更事项发出第一封关注函。10月26日,兴源环境提交了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但未披露两位意向股权受让方的具体情况

  兴源环境10月16日公告称,控股股东兴源控股拟与国有资本平台筹划股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为公司引进国有背景战略投资者,将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等事宜。

  兴源控股当时称已与两家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其中一家投资人有初步意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兴源控股所持有的23.5%-30%的公司股份;另外一家投资人有初步意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兴源控股所持有的10%-15%的公司股份。

  10月31日,兴源环境披露受让人1和受让人2在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新增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兴源控股所持有的不低于23.5%且不高于30%的公司股份。

  日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对兴源环境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在前期关注问询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说明。

  首先,关于受让人1和受让人2。

  深交所要求兴源环境说明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已聘请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分别说明各中介机构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深交所还要求兴源环境分别说明尽职调查工作推进的具体情况,已经发现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如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下一步安排,相比之前报备的意向性协议,受让人1和受让人2与公司是否新增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款安排。

  其次,关于煤炭总局。

  深交所要求兴源环境说明煤炭总局的基本情况,受让公司股份的原因、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需要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以及未来受让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时深交所还要求兴源环境说明煤炭总局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煤炭总局及其关联企业经营范围、投资情况、经营计划等逐项说明煤炭总局与兴源环境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以及防范同业竞争的主要措施。

  深交所还问询了兴源环境煤炭总局受让股份后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以及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有,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会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等。

  根据报备的意向协议落款时间,兴源环境先与受让人1和受让人2洽谈股权转让事宜,后与煤炭总局洽谈。截至目前,兴源环境尚未披露受让人1和受让人2的单位名称,未回复第一封关注函关于受让人1和受让人2的相关情况。

  对此,深交所要求兴源环境结合自身与受让人1、受让人2和煤炭总局洽谈的时间、拟转让股权份额、进展情况,说明至今未披露受让人1和受让人2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受让人1、受让人2筹划股权转让事项是否真实,煤炭总局参与后,受让人1、受让人2的收购意向是否已发生变化。

关键词阅读:兴源环境 深交所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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