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关联方7000万资金占用引6方遭通报批评

摘要
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万恒集团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莱茵海岸借款本息,尚余款项6773.44万元未偿还,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3%。2017年12月29日,万恒集团偿还2500万元;2018年4月18日,万恒集团偿还剩余款项及产生的利息费用。至此,万恒集团代为偿还莱茵海岸借款本息的还款承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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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时代万恒及其控股股东附属子公司万恒集团、时代万恒董事长魏钢、董事兼总经理邓庆祝、财务总监庄绍英、董秘蒋明因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信批违规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一、关联方万恒集团延期履行还款承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文件显示,万恒集团为时代万恒的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子公司,系时代万恒关联方。

  2015年11月25日,时代万恒公告称,时代万恒与万恒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代万恒出售大连莱茵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51%股权给关联方万恒集团。

  2015年12月1日,时代万恒公告称,公司与万恒集团签署的《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10月31日时代万恒原投入莱茵海岸的用于项目开发的借款本息共计约1.22亿元,股权受让方万恒集团承诺将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还本付息代为清偿。

  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万恒集团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莱茵海岸借款本息,尚余款项6773.44万元未偿还,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3%。2017年12月29日,万恒集团偿还2500万元;2018年4月18日,万恒集团偿还剩余款项及产生的利息费用。至此,万恒集团代为偿还莱茵海岸借款本息的还款承诺履行完毕。

  上交所表示,万恒集团未按期履行前述还款承诺,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万恒集团延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构成了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万恒集团还款承诺履行事项进展

  2017年12月1日,万恒集团未按期还款的事实已经发生,时代万恒理应知悉。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万恒集团延期履行还款承诺事项,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就万恒集团后续还款进展等予以披露。

  直至2018年5月2日,时代万恒在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17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中才披露上述还款事项。对于万恒集团延期履行还款承诺及后续还款进展,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应临时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综上,上交所指出,万恒集团未按期履行还款承诺,据此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全体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等相关规定。

  同时,时代万恒明知禁止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定的情况下,仍同意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关联方未能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时,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关联方按期偿还相关款项,导致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此外,对于万恒集团延期履行还款承诺及后续还款进展,公司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称,魏钢作、邓庆祝、庄绍英以及蒋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钢、董事兼总经理邓庆祝、财务总监庄绍英、董事会秘书蒋明予以通报批评。

关键词阅读:时代万恒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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