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抚钢未按期披露财报 24名高管被公开谴责

摘要
上交所指出,*ST抚钢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影响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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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上交所就向*ST抚钢及公司多位高管发出公开谴责。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4月28日,*ST抚钢披露公告称,因存在存货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公司已自2018年1月31日起申请停牌核查,但由于财务数据核查工作尚未结束,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直至2018年6月26日,*ST抚钢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称,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ST抚钢提交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报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上交所指出,*ST抚钢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影响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ST抚钢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董事张玉春、董学东、高炳岩、王朝义、魏守臣,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姜臣宝,时任独立董事邵万军、刘彦文、伊成贵、张悦、武春友,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副总经理鄂成松、崔鸿、孙立国、孙大利、孙德石、刘振天,时任董事会秘书孔德生,以及时任总法律顾问赵光晨,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抚钢时任监事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未能勤勉尽责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

  上交所明确表示,*ST抚钢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综合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董事张玉春、董学东、高炳岩、王朝义、魏守臣,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姜臣宝,时任独立董事邵万军、刘彦文、伊成贵、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副总经理鄂成松、崔鸿、孙立国、孙大利、孙德石、刘振天,时任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时任总法律顾问赵光晨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关键词阅读:*ST抚钢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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