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年审流于形式?错误明显中审亚太遭警示

摘要
中审亚太在执行先锋电子2017年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等程序时,直接引用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与审计总结中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如审计总结记录:“本次年报审计,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存货及生产成本审计情况分析的是2015年12月财务报表”“关联方交易价格分析是将2015年先锋电子对非关联方和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等。

  金融界《天眼》(关注公号:dtjrjc),追踪监管动态,洞察股市黑洞,护航投资之路。

  日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先锋电子年审项目存在多项执业问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决定。

  一、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疏漏,且缺乏充分合理解释

  2017年度先锋电子年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中审亚太在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对总体回函相符率较低的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对多笔大额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与账面不符,且差异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情况,未合理分析差异原因,也未调查不符事项以表明是否存在错报风险。

  同时,对于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东营市芯能燃气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函不符情况,中审亚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差异分析的逻辑存在明显错误。

  证监局指出,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质量复核流于形式

  中审亚太在执行先锋电子2017年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等程序时,直接引用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审计计划与审计总结中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如审计总结记录:“本次年报审计,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存货及生产成本审计情况分析的是2015年12月财务报表”“关联方交易价格分析是将2015年先锋电子对非关联方和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等。

  审计底稿虽经多级质量复核程序,但均未发现上述差错,也未要求补充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质量复核明显流于形式。

  证监局称,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业务承接风险控制程序不到位

  证监局还表示,中审亚太在续接先锋电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时,未实质性执行业务保持评价程序。底稿中所附的《业务保持评价表》存在明显错误,记录“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服务的目的以及出具业务报告的日期为:上市申报材料,出具报告日期为2016年1月份”。

  此外,中审亚太未按照《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表承接意见、判定项目风险等级等程序。

  证监局称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未采取措施以保持项目组的独立性

  文件显示,中审亚太在执行先锋电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时,除签字会计师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均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中审亚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亚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关键词阅读:先锋电子 中审亚太 浙江证监局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