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3笔对外财务资助信批违规 合计超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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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三木集团因对外财务资助信批违规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018年8月1日,三木集团披露的《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7年11月7日,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乾茂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由金辉公司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拿地,待相关条件达成后,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金辉公司、三木置业、乾茂投资分别持股33.34%、33.33%、33.33%;并约定三方按照上述持股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2017年11月8日,三木置业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金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04亿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占三木集团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34%。
2018年8月10日,三木集团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公告》显示,2018年6月28日,三木置业按照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财务资助款项1.11亿元,占三木集团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7%。
此外,年报回复显示,三木集团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木琅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三木集团及另一持股30%的股东福州市琅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拆借闲置资金,2017年度累计向建投公司拆借资金合计2700万元,占三木集团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7%。
上述三笔对外财务资助,三木集团迟至2018年9月12日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9月28日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三木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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