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12亿对外财务资助遭关注 或与年报矛盾

摘要
截至2018年9月30日,雏鹰农牧及子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财务资助余额合计约11.99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15%。根据雏鹰农牧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所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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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雏鹰农牧披露三季报,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净利亏损8.69亿元,同比下滑1141.39%,并预计2018年度亏损15亿元至17亿元。

  同日,雏鹰农牧披露《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公司于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截至2018年9月30日,雏鹰农牧及子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财务资助余额合计约11.99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15%。

  30日,深交所就上述事项对雏鹰农牧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深交所首先要求雏鹰农牧公司及其子公司2017年至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9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逐笔列示提供财务资助主体、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日期与金额、偿还日期与金额、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情况、公司与被资助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说明雏鹰农牧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13.3.2条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雏鹰农牧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所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深交所要求雏鹰农牧说明《财务资助公告》与《回复公告》是否存在矛盾及其原因。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雏鹰农牧结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说明雏鹰农牧是否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九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审议程序。如否,说明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雏鹰农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其理由。

关键词阅读:雏鹰农牧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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