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股东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套现逾亿元

摘要
贝鑫投资在9月13日减持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停止交易,反而于9月14日继续减持斯太尔4145.73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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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斯太尔股东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违规减持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018年10月17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贝鑫投资于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斯太尔股份765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本次权益变动前,贝鑫投资持有斯太尔4379.59万股股份,占斯太尔总股本的5.67%,本次减持后,贝鑫投资持有斯太尔3614万余股,占斯太尔总股本的4.68%。

  贝鑫投资在9月13日减持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停止交易,反而于9月14日继续减持斯太尔4145.73万股股份。

  深交所指出,贝鑫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要求贝鑫投资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关键词阅读:斯太尔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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