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1.64亿股司法冻结延披半年 舜喆B遭监管

摘要
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舜喆B在2017年年报中仅披露了相关股份质押信息,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直至2018年5月3日才披露了《关于限售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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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舜喆B及其控股股东因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信批违规等事项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017年10月31日,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舜喆B限售流通股共计1.64亿股被司法冻结,此后被多次轮候冻结。

  深交所称,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舜喆B在2017年年报中仅披露了相关股份质押信息,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直至2018年5月3日才披露了《关于限售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此外,2018年9月1日,舜喆B披露的《关于2017年报问询函的回函》显示,深圳市雷伊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2015-2017年舜喆B对雷伊实业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3134万元、3695万元、23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1%、10.14%、6.27%,舜喆B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股东也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交所指出,舜喆B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第(十三)项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5.1.6条的规定。

  同时,舜喆B未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第9.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的规定。

  舜喆B第一大股东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键词阅读:舜喆B 司法冻结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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