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企业IPO被否后可快速重组上市 提速两年半

  周六(20日)晚间,证监会放出了一条重磅消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20日晚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相关政策答记者问,常德鹏指出,证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常德鹏介绍,为防止部分资质较差的IPO被否企业绕道并购重组登陆资本市场,前期证监会发布相关问题与解答,对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设置了3年的间隔期要求,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做法对防范监管套利、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IPO被否原因多种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其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呼声非常强烈。

  为回应市场需求,统一与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证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证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是近期以来,证监会对并购重组规则多次修改中的其中一项,就在1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公开表态,要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已经推出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即将按行业实行“分道制”审核,对高新技术行业优先适用。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业界对此也给出高度关注,有观点称,后续重组概念股又会迎来市场机会,特别是创业板,又会迎来借助外延发展的机会,这将改变市场生态,利好中小创企业。

  也有观点认为,从严监管下一些被否IPO企业在整改了相关问题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吸引这些尽快上市,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的能力。

  8个月前证监会曾发文规定

  IPO被否就“借壳”上市?必须3年后

  2月23日,证监会发布一则名为《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公告,明确表示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将加强监管,主要是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此外证监会还提到,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这意味着有些企业在IPO被否后,在没有规范整改情况下,带着重大问题想重组出售给上市公司的路也被堵上了。

  

  今年187家IPO企业打退堂鼓

  排队仅剩271家

  截至2018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71家,其中已过会30家,未过会241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24家,中止审查企业17家。 

  271家证监会受理的首发企业中,正常审核企业254家,其中主板115家、中小板47家、创业板91家,试点创新企业1家,另有17家企业中止审查。

  10月19日,证监会核准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10月以来,已有17家企业终止了IPO审查。截至目前,今年以来,终止审查企业数已达187家。

  

  近期,并购重组迎多项利好

  10月19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称,证监会进一步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具体包括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10月19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企业诉求,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持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强调中介机构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0月19日早间,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刘士余强调,已经推出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即将按行业实行“分道制”审核,对高新技术行业优先适用。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对于募集配套资金放松管制,允许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以满足企业后续产能整合、优化资本结构等切实诉求;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抗风险和后续发展,通过认购配套融资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证监会明确予以支持。

  10月8日,证监会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并明确适用情形。

  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人公司”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交易对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确经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后可以依法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9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对于并购非金融类资产少数股权的,取消财务指标限制,服务企业去产能、调结构的发展需求。

  9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处于交易核心的发行价格问题,注重发挥股东大会定规则、董事会快执行的公司治理作用,特别强调调价机制设计合理性、董事会履责及时性,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

  此外,证监会积极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提升A股上市公司质量。自去年11月以来,已有7家中概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回归渠道进一步畅通。对于此类并购,证监会采取同境内企业并购同类标准,一视同仁,不设任何额外门槛。

关键词阅读:IPO 重组上市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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