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善: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有利于企业构建竞争优势

  金融界网站讯 2018年,世界经济正在应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国际市场贸易摩擦加剧、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这都为企业生存发展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因素。与此同时,结合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中国上市公司在构建、维系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优势时,也无可避免地面临着来自产业内外的新挑战与新格局。

  10月19日,由金融界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作为学术支持的“上市公司如何重构竞争优势”价值沙龙活动在北京举行。来自学术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媒体等的数十位代表,共同聚焦“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调整的背后”、“环境巨变下企业对市场的思索与行动”、“技术力量为新经济带来的驱动与影响”等议题,探讨当前环境下产业、行业、企业的发展变革之路。

  活动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亚企业并购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景善从制度和法律建设的角度围绕“上市公司如何重构竞争优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陈景善表示,制度和法律建设对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构建有较大影响。比如,股份回购制度的放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是“原则禁止,例外放宽”。今年9月,证监会提交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提到,放宽股份回购制度。将股份回购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建立库存股制度等,这意味着先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制度将变为“原则放宽、例外禁止”的美国式宽松模式。日本在泡沫经济崩溃之后,也放宽了股份回购制度,期待的效果是解消相互持股的现象、用于筹集资金以及反收购措施。但是,日本和美国均实施的是授权资本制,由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没有问题,而我国放宽回购时不仅需要协调资本制度,还要强化因股份回购而有可能遭致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监管措施。最近,日本出现东芝公司调整ROE,通过股份回购减资,无盈分红的情况。因而放宽股份公司回购制度时,需明确规定购买的财源。

  从国外经验而言,放宽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更容易自主性的进行重组,提升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阅读:股份 陈景善 回购 企业 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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