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2副总内幕交易宝泰隆罚6万 最高获利2万

摘要
潘广明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近2.7万元,姜亮亮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750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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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泰隆全资子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潘广明及副总经理姜亮亮因内幕交易“宝泰隆”案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6月1日,宝泰隆焦云、马庆、焦贵金、王维舟、李飙、常万昌和于学洋在公司高管早餐会上讨论了拟实施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会议初步设定了人员范围、期限及业绩指标等,并决定由金元证券担任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财务顾问,由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2017年6月13日,金元证券委派项目组来公司调研并拟定《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建议书》。

  2017年6月15日,宝泰隆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与时代九和律所律师沟通股权激励工作。

  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例会,下发《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调查问卷表》。

  2017年8月25日,公司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股数。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017年8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公布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6月1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潘广明、姜亮亮内幕交易“宝泰隆”情况

  潘广明、姜亮亮为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属于股票激励对象。2017年6月26日,2人书面知悉宝泰隆公司2017年股票激励事宜。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

  内幕信息公开前,潘广明、姜亮亮账户分别于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8月21日、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宝泰隆”1.2万股、1.83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110500元、135887元,成交均价9.208元、7.426元。

  上述期间,2人分别累计卖出“宝泰隆”4.2万股、3.37万股,成交金额301000元、237494元,成交均价分别为7.167元、7.047元,潘广明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近2.7万元,姜亮亮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7505.61元。

  证监局指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潘广明、姜亮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宝泰隆”,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潘广明违法所得26558.97元,并分别对潘广明、姜亮亮处以3万元罚款。

关键词阅读:宝泰隆 内幕交易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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