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股份多位董监高因年报事项履职不力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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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宝德股份 2017年度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后该无法表示意见得以消除。10月12日,宝德股份相关当事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今年4月28日,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因为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就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和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其后,宝德股份采取措施,消除了上述未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或有损失的影响,并补提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及调整财务报表。
2018年6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认为宝德股份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深交所指出,邢连鲜作为宝德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胡维波作为宝德股份时任董事、祁大同、房坤及王满仓作为宝德股份独立董事、李涛和徐军作为宝德股份监事、戴青作为宝德股份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
杜建中作为宝德股份时任董事,未出席2017年度董事会,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对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9条的相关规定。
范勇建作为宝德股份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上述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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