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子公司高管建集体小金库 最高获刑10年

摘要
2012至2015年间,上述班子成员11次私分“小金库”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参与人员悉数获刑。

中色股份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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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间,中色股份控股公司珠江稀土公司班子成员采用以预提职工福利费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款项、截留公司各项收入等方式建起“集体小金库”。

  上述班子成员的任免由中色股份公司以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形式决定。2012至2015年间,上述班子成员11次私分“小金库”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参与人员悉数获刑。

  29日,珠江稀土公司时任工会主席彭某某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

  判决书显示,2010年间,由总经理罗某、副总经理刘某、陈某1钦(均已判刑)、工会主席彭某某、财务总监陈某2(已判刑)、总经理助理陈某3(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班子成员召开会议,全体班子成员同意并决定采用以预提职工福利费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款项、截留公司招待所营业收入及公司附近商户搭线用水用电缴纳的费用收入、截留清理废渣及废旧设备销售所得收入等方式,将上述珠江稀土公司公款存入出纳李某(另案处理)个人名义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并由同案人李某负责保管上述“小金库”资金。

  2012年初,罗某召集上述班子成员并提议私分“小金库”资金,与会人员均同意,并商量以虚构奖金或福利费的方式分钱。

  已披露判决书显示,2012至2015年间,上述人员11次私分“小金库”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其中彭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监事、工会主席),罗某(总经理及党委会委员、书记),刘某(副总经理及党委会委员)各分得人民币52万元,会计员廖某伙同李某挪用188万元,陈某(财务总监)分得人民币32万元。

  据彭某某二审裁定书,案发后,为退缴被告人彭某某收受他人的红包人民币1.2万元以及违规从珠江稀土公司报销的费用,其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去年3月,彭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刘某于去年4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陈某2于去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此外,罗某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其贪污的同时还为5位挂靠相关公司人员(均另案处理)从珠江稀土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及后续工程施工、款项结算、产品购销等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至2015年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3.1万元。

  去年4月,罗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追缴罗某违法所得。

  廖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人员冒领工资的手段,多次侵吞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16年12月,廖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关键词阅读:中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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