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城投集团融资经理受贿获刑 中林股份卷入

摘要
其中中林股份行贿时间最晚。2015年,新昌县鼓山公园建设项目启动,由城投公司负责实施,时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吕某仁应吕某3要求,将其中部分勘察工程承包给中林股份。后为感谢吕某仁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吕某3送给吕某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世纪联华超市卡5张合计面值5000元,吕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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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融资部经理兼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仁挪用公款、受贿案有了新进展。

  9月12日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最终驳回吕某仁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仁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1500元上缴国库。

  1995年3月-2013年3月,吕某仁先后担任过新昌县拆迁事务所副所长、新昌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主任、新昌县拆迁事务所所长、新昌县拆迁办党支部书记、新昌县拆迁事务所所长、新昌县征收办主任,以及新昌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2013年8月16日,吕某仁担任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8月4日,吕某仁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2016年9月27日,吕某仁担任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资产融资部经理兼城投公司总经理。

  关于挪用公款。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吕某仁利用其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同意,三次将城投公司通过金城公司流转、应当即时转回城投公司、属于城投公司所有的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用于金城公司归还贷款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关于受贿。2002年至2017年期间,吕某仁先后利用担任县拆迁事务所副所长、所长、县征收办主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2、屠某、王某3、徐某2、何某、李某、楼某、吕某1、陈某2、吕某3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2万元、超市卡5000元。

  其中吕某仁受贿款项主要来自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旧房拆除工程的发包、验收等过程,涉及行贿方包括挂靠新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县拆迁事务所王某2,富阳市里山镇国富拆房队屠某,以及新昌县第七建筑安装公司、新昌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3,新城建筑公司徐某2,新昌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何某,新昌县中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天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以及新昌县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1、森源公司董事长陈某,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吕某3等。

  其中中林股份行贿时间最晚。2015年,新昌县鼓山公园建设项目启动,由城投公司负责实施,时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吕某仁应吕某3要求,将其中部分勘察工程承包给中林股份。

股转系统中林股份

  后为感谢吕某仁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吕某3送给吕某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世纪联华超市卡5张合计面值5000元,吕予以收受。

关键词阅读:中林股份 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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