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一副总受贿获刑 曾助行贿方经营粉煤灰

摘要
日前,徐丰钢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公布,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吉电股份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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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通化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消息,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徐丰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日前,徐丰钢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公布,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披露,徐丰钢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担任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兼二道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另案处理)在签订粉煤灰销售协议及免除维修设备义务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10月,徐丰钢非法收受董某人民币20万元,钱款为董某为感谢其所提供帮助以及日后能继续得到其帮助而给予。

  2013年,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徐丰钢向时任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山推荐董某,帮助董某取得了粉煤灰湿灰经营权。

  小编了解到,徐丰钢曾任职的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主营普通货运、集中供热、资产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粉煤灰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力设备加工制造等,为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00%控股。

  同时,国家电投吉林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4.03%股份,后者主营热电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亿级承揽电/热站设备运行维护业务等,现任法定代表人为付继光,吉电股份也是其四大股东之一,付继光、周大山均在吉电股份有任职,其中周大山目前为吉电股份总经济师。

  法院判决显示,案发后,被告人徐丰钢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徐丰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吉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信息,徐丰钢,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1986年4月参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4月,徐丰钢任二道江发电厂大集体物资供应科科长;1987年11月,任二道江发电厂供应科计划员;1992年3月,任二道江发电厂供应科副科长;1997年1月,任二道江发电厂供应科科长;1998年2月,任二道江发电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任通化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7月,任二道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4月,任通化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二道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2月,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

吉电股份徐丰钢判决书

关键词阅读:吉电股份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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