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遭证监局警示 环保信息披露违规
国中水务警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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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网站讯 29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方面违规问题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监局指出,在信息披露方面,国中水务2017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情况。
其次,国中水务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显示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准确,其中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资金中的1391万元为非自筹资金,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同时,国中水务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2条及11.12.7条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事项。
此外,国中水务2016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对尚未实缴的应付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出资款6亿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并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差错更正调整分录,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国中水务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局表示,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国中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缺少内幕信息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提醒国中水务关注信息披露质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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