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证券评级被停1年 证监局明确4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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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也正式对大公国际“出手”了。
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早在8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披露,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因内部管理混乱等因素,北京证监局拟责令大公国际限期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证监局正式指出大公国际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存在的多项违规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大公国际存在公章被其他关联公司混用,以及与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人员混合办公的情况。
二是开展评级业务违背独立原则,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
其一,大公国际为3家发行人提供评级服务,期间又与发行人或其关联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提供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服务。大公国际上调了其中2家发行人的评级。
其二,大公国际已签订评级服务协议的10家评级对象,分别向大公国际有关关联公司购买了产品及服务。大公国际上调了其中5家的评级。
其三,大公国际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推荐介绍业务的情况。
三是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2018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大公国际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管人员通过资质测试的不满足3人;评审委员会主任未通过高管资质测试,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管理人员有3人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评审委员)31人未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其中29人开展了相关证券业务。
四是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
其一,某评级项目2份评级报告的评级底稿中,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明细、涉及诉讼、是否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缺失,有关银行出具的公司无欠息证明等部分缺失。
其二,某评级项目的评级项目工作底稿中,未将其他流动负债数据导入模型;未将对外担保率作为或有负债调整项进行调整。
北京证监局称,大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以及《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大公国际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大公国际监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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