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职牵出中石油所长受贿案 8年每月收受数千元
中国石油资料图
8月8日,时任海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工程管理所所长陈某豪受贿案刑事判决结果出炉。2009年至2016年约8年间,陈某豪共计收受贿款30万元,最终获刑并被罚没22万元,其中昆仑公司在陈某豪受贿期间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
曾是“国家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6年间,陈某豪利用担任城建公司工程部主任、昆仑公司工程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某钱款30万元。其中,2009年至2013年10月,陈某豪在担任城建公司工程部主任期间收受张某某钱款12.6万元,2013年11月至2016年利用担任昆仑公司工程管理所所长收受张某某钱款17.4万元,合计受贿金额30万元。
根据判决书披露信息,海门城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自来水公司出资95%、事业法人全额投资企业海门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的全民企业法人,陈某豪于2006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2月20日被城建公司任命为工程部负责人,2009年1月14日被城建公司任命为工程部主任,直至昆仑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任职止。
昆仑公司是由城建公司出资27%、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由中国石油全额投资,后于2016年6月起变更为外资企业)出资51%、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出资22%,合资成立的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31日,陈某豪与城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与昆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昆仑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非全民企业,城建公司改制并参股到合资企业昆仑公司时,要求原城建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进入昆仑公司,不得被随意裁员),2014年4月21日,陈某豪被昆仑公司任命为工程管理所所长。
29万贿金按月“入手“逐年“涨价”
具体来看,2009年至2016年间,陈某豪利用负责燃气管网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验收、工程监管、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以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张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给予的钱款28.8万元。
有意思的是,该部分受贿金额如同“工资“按月进入陈某豪“钱包”,且“工资额“逐年递增。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2年,陈某豪每月收受张某某2000元(合计9.6万元),2013年至2014年、2015年至2016年则分别每月收受张某某3000元、5000元,合计19.2万元。
此外,2016年间,陈某豪在担任昆仑公司工程管理所所长期间先后12次收受张某某委托弟弟张某3所送钱款1.2万元。
提拔机会诱发“悔改之心”
案发后,陈某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案发前,在与张某某做燃气报警器生意期间,陈某豪就通过多付张某某应付账款的形式,退给张某某69480元。
根据陈某豪供述,自己之所以退钱是因为2014年年底获悉,公司领导有意提拔其到公司管理层,为防止节外生枝“想要将钱退还给张某某一部分”,但法院证据显示,其在2015年之后一直到2016年还在不间断地收受张某某的财物。就在2017年4月下旬,陈某豪还让父亲陈建兴上缴2万元到“510”廉政账户,5月6日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最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已追缴并暂存于“510”廉政账户上的2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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