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海斐泉提起诉讼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新集团今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回应称,上海斐泉并未参与该项目的任何居间服务,无权主张关于融资项目的任何居间报酬。作为“18康得投资PPN002”项目资金提供方的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亦确认此次融资项目与上海斐泉商务咨询事务所无关。因此,上海斐泉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以下为全文:

  致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获悉,上海斐泉商务咨询事务所以我司欠付其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为由将我司起诉。

  今日接到市场问询,我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得知,我司持有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公司”)2,835,162股股票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我司持有康得新公司股份85,141.4682万股,占总股本的24.05%,其中被冻结股份为283.5162万股,占我司持有康得新公司股份的0.33%,占康得新公司总股本的0.08%。就上述事宜,我司已致函康得新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近期发现相关人士在互联网恶意传播有关我司的不实言论的情况。我司现郑重声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知悉。

  一、关于我司与上海斐泉商务咨询事务所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上海斐泉商务咨询事务所以我司欠付其在“18康得投资PPN002”融资项目中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为由提起诉讼,经我司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是“18康得投资PPN002”项目系北京京伦欧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促成发行,我司已向京伦欧亚支付了财务顾问费用。从2018年5月“18康得投资PPN002”项目启动至2018年6月19日发行完成,上海斐泉并未参与该项目的任何居间服务,无权主张关于融资项目的任何居间报酬。作为“18康得投资PPN002”项目资金提供方的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亦确认此次融资项目与上海斐泉商务咨询事务所无关。因此,上海斐泉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目前,我司已经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应诉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关诉讼准备,以澄清事实并切实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二、关于相关人士恶意传播不实言论、侵害我司合法权益的严正声明

  我司注意到,相关人员近期通过微信、QQ、投资者论坛等方式编造关于我司的不实言论,恶意造谣我司存在欠付财务顾问费用的虚假信息,且有计划、有目的地散播该等不实言论。该等恶意传谣行为,已对我司名誉及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并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司已经采取法律维权行动,并向公安部门递交《控告信》,公安部门已就相关人员恶意造谣、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开展刑事调查。同时,原参与散播不实言论的部分人员已正式通过公开渠道向我司道歉,并澄清事实。

  鉴于上述,我司现严正声明如下,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编造、传播关于我司不实言论的行为,并删除有关言论,停止对我司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害,采取切实行动消除其不当行为对我司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我司现正式声明保留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及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

  

  

关键词阅读:康得新

责任编辑:赵路 RF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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