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善:企业要自主创新 政府要完善配套制度

  金融界网站讯 随着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日趋深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已成战略关键。日前,由金融界主办、金晶科技(600586.SH)战略合作的“动能转换、产业升级 山东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山东省淄博市召开。来自山东省证监局、山东上市公司协会、淄博市金融办等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导,汇同知名专家学者、金融机构负责人、财经媒体代表,及区域内大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等数十名嘉宾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发言交流。

  在真诚交流、坦诚沟通的气氛下,现场嘉宾共同就如何利用山东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试验区这一重大战略契机,助力区域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推动上市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这一话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分享与讨论。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亚企业并购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景善在研讨会现场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亚企业并购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景善在的发言,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新旧动能转型的话题,以玻璃产业为例,结合日本相关企业,以期为参会嘉宾、企业代表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陈景善表示,在新旧动能转型的过程中,日本的玻璃行业主要实施两种模式,其一是把政策和相关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其二是把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和不断研发相关产业的产品结合起来。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结合,实现企业转型。

  陈景善在发言中介绍了日本小原株式会社这一玻璃企业的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典型案例。在20世纪90年代,小原株式会社就实现了新旧动能的转型,主要通过在新能源方面做了大量的研发,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比如说阳光计划、月光计划,新阳光计划等。

  但陈景善也同时指出,国内太阳能企业的转型基本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成功的。但在应用方面,面临着消费者成本提高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国际发展经验,在研发之初,就需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问题。

  依托国外转型发展实践经验,陈景善总结出了两点在中国实现新旧动能转型的过程中可借鉴的相关经验。

  “首先是制度配套设施方面。”陈景善表示,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在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法制。不仅是从公司法,证券法方面,还有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方面,必须要配套实施。如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政府把企业重组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化。

  “尤其是目前山东新旧动能转换作为试点,我觉得可以有一些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转型的相应地方性法规。”陈景善说。

  “其次,对于融资模式的灵活化,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灵活化。企业如何转化风险?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些我们都需要提前考虑。”陈景善介绍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样性。因此,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多设计一些多样性的融资方式。

  另外,关于资本运作方面,需要考虑的是企业要以何种方式去对冲目前存在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中,企业不能过于创新,因为可能会产生过度成本的问题。而对于成本如何消化的问题,也需要企业提前考虑。”陈景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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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新旧动能转换 高质量发展 公司治理 日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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